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

时间:2020-07-02     来源:海关发布    关键词:加工贸易,时限放宽     浏览量:1037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一、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三、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7月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pdf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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