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综保区开展维修新政策有哪些看点?

时间:2020-05-20     来源:关务视角    关键词:全球维修,综保区,一诺关务咨询     浏览量:2289
关务视角 今天

5月14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发布了《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对综保区内企业开展“全球维修业务”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新的公告,具体有哪些看点呢?

看点1:明确了全球维修业务的范围定义。

公告中,明确了:

  • 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

  • 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看点2:维修商品范围(类似正面清单)

公告中对于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开展的全球维修业务的产品,给出了正面清单,第一批共公布了涉及55个商品税号的产品(附件-维修产品目录(第一批))

  【包括】84章的发动机、泵类、工程和园林机械、机床类、电子加工设备;85章的电子产品;86章的轨道交通;88章的航空器及器材、89章的船舶;90章的仪器等。

   此为第一批,后续应该会根据实际产品维修需求,相应增加维修商品目录。


Q1:不在这55个商品目录内的是否可以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呢?

答:公告主要正面公告了55个商品税号对应的商品,同时公告不可开展的业务;对于不在正面清单之内,且不属于不可开展业务范畴的,那么,应该需要向主管海关申请,主管海关向上报批许可后,才可以试行开展。


Q2:对于现有开展了维修业务的商品,是否可以继续做呢?

答:公告最后也明确了,“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可按原产品维修范围继续开展。”

看点3:哪些商品不能在区内开展全球维修业务?

公告中,对此大致进行了明确:

  • 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 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区内维修业务的准入考虑,其中一个核心点是考虑维修业务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包括生产排放、维修过程对水、大气的污染情况等),该部分在关检融合前,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做“维修再制造的资质核批”。


看点4:明确了对维修业务更换的旧件、边角料等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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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贴一张2012年苏州园区海关培训课件中关于全球维修业务的模型:

(仅供参考,当前的做法可能会有变化,毕竟时隔8年,当初属于支持苏州、东莞发展的8项措施之一)



原文如下: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

2020-05-14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见附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二、区内企业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三、区内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制订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应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四、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维修业务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

        五、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未能在监管方案中规定的期限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应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六、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七、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对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督促企业及时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各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开展情况每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可按原产品维修范围继续开展。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20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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