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释义

时间:2020-04-01     来源:关务视角    关键词:完税价格     浏览量: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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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近两年在对涉外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专项审计时,尤其在对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进行“穿行测试”审核环节,发现的问题种类较多,造成的原因也是各不相同。分析下来,很多都不是故意行为,而是因关务、采购、财务等部门衔接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不了解“完税价格”的含义造成的。为此,我整理了各种影响进出口完税价格情形,辅以案例说明,并结合《审价办法》、《国际贸易术语》及释义等海关法律法规进行系列解析和分享,希望对企业进出口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本篇先就其中进口货物运费申报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进行剖析,后续再就运费其他相关话题进一步解析。


首先我们来看下法律条文《审价办法》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两个关键词“输入地点起卸前” 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我们怎么理解?下面我们一起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一)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申报不完整造成漏缴纳税款的案例

案例一:

A公司从美国进口一票货物成交方式为EXW,A公司购买货物以后,因生产的不确定性,在美国港口的仓库临时存储了15天,为此发生了一笔USD1500的仓储费用;货物在从美国运往中国之前,曾在新加坡做短暂停留,为此发生了一笔仓储费用USD200,海运费RMB15800,国外出口报关等清关费用USD300、国外陆运费用等相关USD350。A公司进口申报习惯性申报FOB条款,报关单运费栏位申报海运费RMB15800元。

那么,本例中A公司漏报了哪些费用呢?

分析:

1)新加坡发生的仓储费为船舶航行过程的正常情况的仓储行为,仓储费用与运输过程有关,应作为运输的相关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2)美国港口仓储费买方购买货物以后在美国港口发生的仓储费用,由于上述仓储行为是买方出于生产经营安排的考虑,与运输过程无关,因此上述仓储费用不属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3)国外陆运费用:根据《审价办法》“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要求,进口货物的运输费是指该货物运输到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全部成本和相关费用。不仅包括从出口国到我国之间的运输费,而且应当包括货物在出口国境内从交货地点至出口港的运输费用,应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4)国外出口报关等清关费用:国外出口报关费、查验费等清关费与运输无直接相关的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5)海运费:国际段海运费作为直接运输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法律依据:《审价办法》释义EXW条款完税价格的解释: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也无需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在EXW工厂交货贸易条件下,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出口国)接收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其中主要包括出口国的清关费用,及从出口国工厂至我国进口输入地之间的所有费用。在估价时,

1)出口国的清关费用是进口商单独支付的,与被估货物的运输过程无关,也不是实付或应付价格的组成部分,不用计入完税价格。

2)出口国工厂至出口国港口的费用。上述费用中所含运输费用的,需计入完税价格,如果其中还包括了进口商在出口国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检验费用、仓储费用等,且上述费用既不是运输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也不构成进口商向卖方支付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的,则海关不应将其计入完税价格。

3)国际运输途中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均应计入完税价格。

因此,本例中A公司漏报了新加坡发生的仓储费USD200、国外陆运费USD350。

 

(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未包含在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的案例

案例二:

某事务所接受海关委托对A企业进行核查,在对财务提供的非贸支付清单审核中发现财务在2018年10月9日和2019年5月11日付了两笔空运费共计人民币75,453元,审核人员追溯到对应的原空运进口报关单检查后发现报关单申报成方式CIF,企业人员解释因公司业务订单交期急生产急用,为赶上客户交期,将海运方式更改为空运,以确保货物能够准时交付买方,由此增加的空运费由买方吸收承担。报关申报的CIF成交价为原采购协议CIF成交价,未包括增加的空运费。经审核人员核算,此2票报关单少缴纳税金(关税+增值税+滞纳金)人民币18,863元。最终企业补缴税款并受到海关行政处罚。

 

分析

在本案中,买卖双方交易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未包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虽然在原CIF成交价格条款中包含采购合同约定的“海运费”,但是买方由于意外情况,要求卖方通过空运交付货物,且空运费用由卖方转嫁给买方吸收承担,因此,多发生的空运费用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但却是属于价格调整项目,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我们延伸换个角度是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改变运输方式而增加运费:

同上案例,因卖方交货延迟后,买方客户交期紧急,为了不造成公司损失,采购要求供应商以空运方式将货物运回国内,随后要求卖方承担实际发生的空运费用,卖方同意支付上述空运费用。这种情况就可以不计入完税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费用已经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且买方没有另行支付的。如果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运输及相关费用,且费用项目涵盖至“输入地点起卸前”,则海关无需重新计算。多发生的空运费用可以视为卖方因延期交货而承担的补偿金。

 

关键词解析:

进口货物的运输费:是指该货物运输到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全部成本和相关费用。不仅包括从出口国到我国之间的运输费,而且应当包括货物在出口国境内从交货地点至出口港的运输费用。不管运输费是否由买方支付,海关都应当将相当于货物运输成本的金额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运输的“相关费用”:是指在被估货物输入到中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输过程有关的费用,或者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货物适运状态的处置费用。例如,货物的搬运、冷藏、动物饲养、破损货物的分拣、运输代理费、多次使用的容器的填装与清洗费等。


文/一诺咨询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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