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出口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物资新规定

时间:2020-04-01     来源:一诺咨询    关键词:口罩、防护服     浏览量:1390

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药监联合发布2020第5号公告,从4月1日起执行,新规对于我国出口医疗防疫物资将有新的限制要求。

秒读:

1、出口产品必须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2、出口企业或代理出口企业须确认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在药监网站公示的企业范围内,如果不在里面,证书可能就不可信。

3、出口海关申报时,须提供“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4、出口产品质量要符合进口国要求(取得相关进口国认可的认证)


延伸:

1、近期新闻中欧盟相关国家,经常出现口罩、防护服退货情况,因为相关出口企业没有取得欧盟认可的CE认证等,故出口企业需要注意先获得进口方认可,否则符合出口要求,到了对方退货也就麻烦了。

2、对于外贸出口企业,也需要根据前期海关发布的相关方式,对于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出口也要根据具体要求开展,如取得经营许可证、工厂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



原文: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文章来源: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2020-03-31 22:45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当前,全球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出口秩序,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模版见附件1),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相关注册信息见附件2),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动态更新,截止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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