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飞机航材出境维修复进口的 RCEP 原产地政策利用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2-01-05     来源:一诺咨询,姑苏Leo    关键词:RCEP原产政策 使用案例     浏览量:786

某航空集团提问: 

--飞机航材若需要维修,目前送到国外厂家维修,其中部分厂家在新加坡、日本等地区,若在这些国家维修后再复进口,是否可以享受原产政策?

--另,是否对修理原材料来源要求必须是区 域内国家的,必须累加?

--如果可以,我们应该如何有效利用这个协定政策?


一诺回复建议: 

1、关于航材出境维修后复进口是否享受 RCEP 原产政策? 答复

 1)目前总署 255 号令的“RCEP 项下的原产地管理办法”,主要是对于原产于域内的货物加工 后的成品原产地确定和原产国确定等,其中没有特别提及维修货物的管理措施,故我们对于 维修货物复进口,如果就货物本身,可以参照该办法进行确定。

 2)对于航材出境维修复进口,如果当前的方式是:申报“修理物品”出口,到新加坡或日本 维修后,复进口时,仍申报“修理物品”,并对维修费用申报的“**商品修理费”?那么,这 个属于对于“修理费”征税的范畴,而不是对于“货物征税”,所以我们认为该情况下,不适 用于 RCEP 的原产地规则下的优惠减税措施。 故也应该就不再考虑维修材料是否属于域内国家进行累计的问题。 如果不是该情况,而是申报“一般贸易”进口,则我们再按货物进口的方式来考虑。 

3)如果以“退运货物”申报出口和“一般贸易”申报复进口,那么,应该正常可按照 RCEP 的 规则进行确定。 

(1)该情况下,根据该货物本身在新加坡和日本厂家加工的价值比或税号改变来进行判断, 由出口商在所在国的签证机构签发 RCEP 原产地证书。其中,条件符合性,按照 255 号令及总 署 106 号公告执行,其中对于航材多数税号归入 88 章,则应该主要按照“品目改变”或“区 域价值成分 40”来判断。 

(2)如果对于该维修更换部件,那么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也应该按照维修更换的部件的 来源一并进行判断,域内原产材料进行累加计算,确认是否达到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 40%。属 于,那么依然按照适用于 RCEP 原产的规则来进行确定,并判断原产国。 其中,对于维修更换材料是否必须要区域内国家原产的,这点到没有要求,毕竟满足上述两 者规则之一就可以。


 2、如何有效利用 RCEP 的减税措施? 答复

 1)对于航材出境维修,本身已按照“修理物品”方式出境和入境,按照修理费用征税,本身 完税价格已经很低,那么该情况下,即便需要征税,如果维修费不高,那么总体缴税较低的 话,也是正常可用的形式。(但一般来说一些飞机零部件出境维修,应该不能按照该方式申报, 对此,不知道南航具体目前正常不能操作修理物品,还是特定审批方式进行办理的?)

 2)如果是按照前述的“退运货物”,而修理后是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那么,可以充 分考虑 RCEP 的原产地规则。判断时,主要考虑维修更换部件之后的该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 或者税则改变规则,确定符合 RCEP 原产后,再提供相关涉及区域内国家的材料价格成分,最 终确定原产国和进口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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